【行政處罰】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隊4月行政處罰
案件公示
強制措施憑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實施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案例一
2025年4月7日1時02分許,瑪納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X155線瑪縣-六戶地(155縣道)27公里200米路段處,查獲號牌為青B9***6號小型轎車駕駛員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14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瑪納斯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以備鑒定。經(jīng)司法鑒定結(jié)論證實,青B9***6號小型轎車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
州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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