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昌吉州巡游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融合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昌州交規(guī)〔2024〕2號)
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企業(yè)、經營者、從業(yè)人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等文件精神,州交通運輸局、州公安局、州工信局、州市監(jiān)局、州商務局、州數發(fā)局等部門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昌吉州巡游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融合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昌吉州交通運輸局 ? 昌吉州公安局
昌吉州工業(yè)和信息化局 昌吉州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昌吉州商務局 昌吉州數字化發(fā)展局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0日
昌吉州巡游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融合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巡游出租汽車轉型發(fā)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巡網融合是指為巡游出租汽車開通網約功能,巡網融合車輛是指在網絡平臺開展預約服務的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網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昌吉州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巡網融合業(yè)務的企業(yè)及車輛。
第四條 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巡網出租汽車發(fā)展,同時,鼓勵條件成熟的縣市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試點工作。
第五條 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巡網融合管理工作。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巡網融合事前、事中服務管理以及巡網融合事后監(jiān)管工作。
第六條 昌吉州轄區(qū)內從事巡網融合服務的平臺公司應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所有條件。
第二章 網絡平臺公司
第七條 鼓勵從事巡網融合服務的平臺公司在昌吉州轄區(qū)內成立分支機構,加強對從業(yè)車輛、駕駛員的管理,提高安全意識,提升服務質量。
第八條 網絡平臺公司應具備與其業(yè)務規(guī)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設立安全管理和業(yè)務管理等內設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guī)定配備機構負責人、業(yè)務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 從事巡網融合服務的平臺公司,應當向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巡網融合服務經營報備表”以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材料。
第十條 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已報備提供巡網融合服務的平臺公司,應當回執(zhí)文件中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
第十一條 提供巡網融合服務的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接入平臺提供巡網融合運營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巡網融合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州域內正常營運的巡游出租汽車均可以接入巡網融合服務平臺提供營運服務。
第十四條 從事巡網融合營運服務的車輛,應當由所屬出租汽車經營者向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跈辔袝?、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原件及復印件;
(四)具備調度管理、車輛定位、動態(tài)監(jiān)控、應急報警等功能裝置的安裝證明及接入平臺的證明。
第十五條 州域內注冊且在崗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均可以從事巡網融合運輸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從事巡網融合運輸服務工作的駕駛員, 應當由所屬出租汽車經營者主動向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跈辔袝⒔涋k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ㄈ┭灿纬鲎馄囻{駛員從業(yè)資格證。
第四章 巡網融合運營行為
第十七條 提供巡網融合服務的平臺公司,除應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獲得批準提供巡網融合服務的平臺公司不得將我州巡網融合運營業(yè)務委托給第三方;
(二)建立24小時的線上投訴機制和線下投訴電話,并需對外公布;
(三)處理線上訂單產生的所有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ㄋ模┌凑找髨笏头召|量投訴處理相關資料;
(五)建立完善的駕駛員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并向乘客公開,保障乘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六)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tài)管理機制,及時將符合提供巡網融合運輸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的信息接入平臺,定期清退不符合提供巡網融合運輸服務條件的車輛及駕駛員;
(七)按照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員的信用考核結果,在平臺上同步設置信用標識,并將信用考核結果與平臺派單率直接掛鉤,實施信用獎懲。對于信用良好的駕駛員,設計醒目誠信標識,并進行優(yōu)先派單,提高派單比例;對于信用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設計失信警示標識,降低對其派單比例;
?。ò耍︸{駛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駕駛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九)合理確定線上訂單抽成比例,線上訂單因安全責任事故導致乘客受到損害的,平臺必須積極履行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鼓勵巡網融合服務平臺優(yōu)先對服務質量好,無違規(guī)行為的車輛進行派單。違規(guī)行為指存在被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投訴記錄或被檢查發(fā)現的違規(guī)記錄。
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月匯總車輛的違規(guī)行為向平臺公司進行推送。
第十九條 提供巡網融合運輸服務的車輛運營時,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及《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提供巡網融合運輸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乘客應當遵守《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第五章 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 計費方式由乘客進行選擇,鼓勵網約訂單使用平臺定價(即市場調節(jié)價),線上結算?! ?/span>
第二十三條 通過網絡預約方式乘車的,使用平臺定價(即市場調節(jié)價)方式計費,不視為不使用計價器。通過巡游方式乘車的,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付費。
第二十四條 乘客通過巡游方式使用計價器打表計價的,巡網融合經營的平臺不允許對相應的訂單進行抽成。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巡網融合服務的平臺公司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提供巡網融合運營服務的平臺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應當對提供巡網融合運輸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資質及營運行為進行核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昌吉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有。
辦公時間及地點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工作地點:昌吉市健康西路113號人防大廈6樓
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負 責 人:李瑒
聯系方式:0994-2339288
上一篇: 關于2024年第十八批...
下一篇: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