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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新疆趣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案 由: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銀行擔保
違法事實:新疆趣野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15日,自2024年4月,經昌吉市文旅局、昌吉州文旅局多次會議要求和責令改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銀行擔保,本著服務企業(yè)溫度執(zhí)法的原則,昌吉州文旅局多次為其延長了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時間,截至目前,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銀行擔保,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參照《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無從輕、減輕、從重和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應當給予一般處罰。
處罰結果: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處罰決定時間: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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