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j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要素) | 時限 | 主體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請寫明)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xiāng)級 | ||||||
1 | 行政許可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 | 行政許可 | 探礦權保留登記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3 | 行政許可 | 探礦權注銷登記 | 《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4 | 行政許可 | 新設探礦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條第三款: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jīng)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5 | 行政許可 | 探礦權延續(xù)登記
| 《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對申請勘查石油、天然氣的,登記管理機關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6 | 行政許可 | 探礦權變更登記 |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7 | 行政許可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設立礦山企業(yè),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qū)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8
| 行政許可 | 新設采礦權登記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審批發(fā)證后,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9 | 行政許可 | 采礦權延續(xù)登記 |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0 | 行政許可 | 采礦權注銷登記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x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1 | 行政許可 | 采礦權變更登記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2 | 行政許可 | 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審查 |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3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fā)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4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項目建設單位向發(fā)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自然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5 | 行政許可 |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6 | 行政許可 | 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7 | 行政許可 | 臨時用地審批 |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8 | 行政許可 |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 | 權限內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 下放后實施機關:州、市(地)級或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19 | 行政許可 |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0 | 行政確認 | 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 |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1 | 行政獎勵 | 對勘查、開發(fā)、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的獎勵 | 在勘查、開發(fā)、保護礦產資源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2 | 行政獎勵 | 對在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與獎勵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意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在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3 | 行政裁決 | 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84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4 | 其他行政權力 | 測繪作業(yè)證辦理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5 | 其他行政權力 | 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項目驗收 | 礦山關閉前,采礦權人應當完成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義務。采礦權人在申請辦理閉坑手續(xù)時,應當經(jīng)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提交驗收合格文件,經(jīng)審定后,返還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6 | 其他行政權力 | 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 設立礦山企業(yè),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qū)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7 | 其他行政權力 | 跨地州市行政區(qū)域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jiān)理項目和資質備案 | 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跨行政區(qū)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qū)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8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復墾驗收確認 |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yè)、林業(yè)、環(huán)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29 | 其他行政權力 | 土地復墾方案審查 |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xù)時,依據(jù)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guī)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 ||||
30 | 其他行政權力 | 采礦權抵押備案 | 礦業(yè)權設定抵押時,礦業(yè)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yè)權許可證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礦業(yè)權抵押解除后20日內,礦業(yè)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fā)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昌吉州自然資源局 | ?政府網(wǎng)站□政府公報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