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10月5日00時41分,瑪納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鎮(zhèn)中隊民警在文化路對過往車輛開展夜檢夜查期間發(fā)現一輛車牌號為新CMJ***的小型轎車的駕駛員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現場檢測值為170mg/100mL,民警現場開具強制措施憑證,經司法鑒定結論證實,新CMJ***小型轎車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瑪納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依法實施扣留機動車強制措施。
案例二
2024年10月7日07時50分,瑪納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城鎮(zhèn)中隊民警在赤霞路玉緣新城西門處發(fā)現一輛車牌號為新CE8***的小型轎車的駕駛員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現場檢測值為80mg/100mL,民警現場開具強制措施憑證,經司法鑒定結論證實,新CE8***小型轎車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
瑪納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依法實施扣留機動車強制措施。
瑪納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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