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隊2月行政處罰
案件公示
強制措施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實施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案例
2025年2月8日9時10分許,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昌吉市X126線南公園西路路口向西1000米 路段處查獲新AC***0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涉嫌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現(xiàn)場檢測值為36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標準。
州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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