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隊5月行政處罰案件公示
強制措施憑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實施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5月17日21時40分,呼圖壁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呼圖壁縣東風大街獸醫(yī)站家屬院路段處查獲號牌為新B****D小型轎車駕駛員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89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呼圖壁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以備鑒定。經(jīng)司法鑒定結(jié)論證實,新B****D號小型轎車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
州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吊銷其駕駛證且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昌吉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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